(2017)粤06破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破终3号上诉人(申请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5373D。法定代表人:潘世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申请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87622B。法定代表人:李永松,该公司董事长。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志华,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系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善金,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系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办事处新境村“院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5803。法定代表人:苏润枝。委托代理人:冯敏,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司员工。上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南桂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107)粤0605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其他债权人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滑明审 判 员 黄健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林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