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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小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小燕,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阳县。1999年9月2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小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小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4日0时许,沈某联系被告人顾小燕,向其购买毒品。当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顾小燕在平阳县萧江镇山桥村路口收到沈某人民币1300元(其中毒资人民币1000元,借款人民币300元)后,告知毒品藏匿于平阳县萧江镇山桥村石碑旁第二节台阶边上的石头缝里,沈某取走该包毒品(重2.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之后,被告人顾小燕又从沈某处分了重0.31克的甲基苯丙胺供自己食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只、证人沈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某,4、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话单分析报告、通某,4、理化检验报告、检定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交易现场及抓捕视频、通话录音视频、毒品称量录像、同步录间录像、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小燕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小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顾小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小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涉案毒品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廖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