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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清红与邢启禄、牛秀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清红,邢启禄,牛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苏清红(又名苏巧英),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办事处菜南大街31号。身份证号:410728196809280026。被执行人邢启禄(又名邢顺增),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办事处宏力新村一期A-03幢2单元东户。身份证号:410728196401180515。被执行人牛秀玲,女,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办事处宏力新村一期A-03幢2单元东户。身份证号:410728196308280562。本院在执行苏清红申请邢启禄、牛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当事人申请,书面同意,并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邢启禄、牛秀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