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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白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平,白宝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2860号原告王海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白宝音,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海平诉被告白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海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宝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平撤回对被告白宝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王海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