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邓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邓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122号原告:王艳杰,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伟(系原告丈夫),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扎煤公司铁北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邓庆波,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王艳杰诉邓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艳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因与被告邓庆波庭外和解,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