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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艳杰与邓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杰,邓庆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122号原告:王艳杰,女,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王金伟(系原告丈夫),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扎煤公司铁北矿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邓庆波,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王艳杰诉邓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艳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杰因与被告邓庆波庭外和解,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艳杰负担。审判员  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