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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明辉与张秀娟、王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辉,张秀娟,王小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233-2号原告:吴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秀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告:王小四,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辉与被告张秀娟、王小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娟、王小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楼南楼107室房屋(房产证号:泾房权证泾川20**字第******号),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秀娟、王小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楼南楼107室房屋(房产证号:泾房权证泾川20**字第******号),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进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