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3民初5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保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保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64号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568163064D,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光明路271号。法定代表人:陈烨茜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佳捷,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保初,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保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0元,由原告浙江翔宇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