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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爱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93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滨海园区望海公寓28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瑞钦,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爱敏,男,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爱敏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关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爱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既没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我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经我院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显示被执行人陈爱敏名下有牌号为浙C×××××名爵牌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爱敏与夏爱女共有的位于温州市万源路上田小区1×幢23××室因被鹿城法院首封且抵押权人已经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发函鹿城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爱敏名下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括苍西路3××号巨龙大厦1幢22××室房产的处置权我院已移交鹿城法院,本案可等待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陈爱敏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4132,执行费12400。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鹿城法院司法处置,本案可等待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03执9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陈爱敏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林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