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尹则军与李长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则军,李长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063号申请人尹则军,男。被申请人李长圣,男。原告尹则军诉被告李长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尹则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7700元存款或价值相当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尹则军以其名下****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尹则军名下鲁V***99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期限为;三、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圣在存款元,期限;案件申请费97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