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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9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9161黄友祥与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友祥,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9161号原告:黄友祥,男,1975年7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潘晓东,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黄友祥诉被告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冯磊、人民陪审员王鑫、人民陪审员顾益波组成合议庭成员,由冯磊担任审判长。诉讼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磊人民陪审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燕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