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172号杜双文申请执行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双文,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杜双文,男,1962年5月11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段伟,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杜双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7)云2930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段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双文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17820元,扣除被告段伟已将支付的10160元,实际再偿还原告杜双文67660元。因被告段伟未履行,权利人杜双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伟支付所欠的借款人民币676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段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完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伟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生活较为困难,现外出不知去向,且又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反馈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其意见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或由本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李炬海审判员 张全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