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特28号申请人胡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胡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甲申请宣告胡某乙死亡一案中,因原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胡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 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