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秀芳、绵阳顶先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绵阳顶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生于1950年12月6日,汉族,住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顶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李秀芳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绵涪区劳仲裁字(2009)第68-7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顶先商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顶先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