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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国与刘堂忠、刘洋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刘堂忠,谢红,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苏国,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刘堂忠,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谢红,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刘洋,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苏国与刘堂忠、谢红、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红名下的沙坪坝区房屋、刘洋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谢红名下的汽车与刘堂忠名下的汽车下落不明,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堂忠、谢红、刘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刘堂忠、谢红、刘洋欠申请人苏国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9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1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国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