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小伟与刘合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伟,刘合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971号原告任小伟,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刘合记,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凤栖街588号华中炫彩SOHOB座写字楼第十二层。社会统一代码:911306005767609938。代表人齐力青,职务总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2999号。社会统一代码:913717007961743392。代表人郝春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任小伟诉被告刘合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小伟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