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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山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常国俊、常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山信用社,常国俊,常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山信用社。负责人:孙占文,主任。被执行人:常国俊,男,汉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城东街二委**组。被执行人:常向利,男,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东街三委*组。关于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富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常国俊、常向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建万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国俊、常向利向申请人履行借款本金20000元、诉讼费360元,并向法院缴纳申请费200元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3)建万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王学全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