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蒋新幼、谢多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华,蒋新幼,谢多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732号原告:刘文华,男。委托代理人:刘璐,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新幼,女。被告:谢多才,男。原告刘文华与被告蒋新幼、谢多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文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文华负担。审 判 长 唐文婧审 判 员 罗振宇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盈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