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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奎先与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奎先,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高奎先,男,1949年10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公安厅退休干警,住白山市浑江区怡滨新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维,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奎先与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高奎先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民终5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刁晓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