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潘与彭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潘,彭犟超,雷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311号原告石潘,男,1993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彭犟超,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雷悦,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石潘与被告彭犟超、第三人雷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预交58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石潘负担。审判员 石胜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中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