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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石潘与彭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潘,彭犟超,雷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311号原告石潘,男,1993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彭犟超,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第三人雷悦,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石潘与被告彭犟超、第三人雷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石潘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石潘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原告预交58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石潘负担。审判员  石胜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中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