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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宏、张甲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宏,张甲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永宏,男,196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执行人:张甲友,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张永宏与申请执行人张甲友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永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绪现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