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永宏、张甲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宏,张甲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异30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永宏,男,1960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县。申请执行人:张甲友,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莒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张永宏与申请执行人张甲友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永宏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绪现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