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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凡春丰与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春丰,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966号原告:凡春丰,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蒙城县新城东路18号负责人:曾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春丰与被告蒙城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凡春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凡春丰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