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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李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416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1935年9月1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某2,男,汉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某3,男,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某4,女,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李某5,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李某1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长 宗 云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人民陪审员 陆正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