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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徐婷与徐柏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徐柏丰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189号原告徐婷,女,汉族,1991年12月26日生,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徐柏丰,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徐婷与徐柏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婷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婷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婷负担。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