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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拓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拓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郝明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2132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拓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南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82H4A9L法定代表人:左建国,职务:经理身份证号:×××被告郝明洋,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小坝子乡鹿角沟村六组12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