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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龙运忠、卢佳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运忠,卢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龙运忠,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卢佳龙,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龙运忠与卢佳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桂0126民初785号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卢佳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运忠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凤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卢佳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龙运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卢佳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龙运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覃 军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