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林在荣与纪志萍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在荣,纪志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特38号申请人:林在荣,男,汉族,1956年8月6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系被申请人纪志萍之夫。被申请人:纪志萍,女,汉族,1957年7月1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林在荣与被申请人纪志萍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申请人林在荣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林在荣撤回申请。审 判 员 陈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嘉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