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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与周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住址: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环城东路165号。负责人高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逄伟,该局监察科干事。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局执法监察队干事。被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以被执行人周某某不履行高国土罚字〔2017〕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6年11月20日未经批准,占用西安市高陵区XXXXX村五组基本农田搭建钢构,占地面积23575平方米(折合35.36亩,其中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对周某某非法占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一、限周某某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周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7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34000元”。周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书中的两项内容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7〕第00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作出的高国土罚字(2017)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可予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应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7)第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负担(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执行时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直付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高陵分局)。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焦利代理审判员  肖涛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