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阑境国际有限公司、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阑境国际有限公司,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54号原告:阑境国际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照相机研究所**号楼南门。法定代表人:陈群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增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号照相机研究所**号楼南门。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增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向新,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号*层198段。法定代表人:丁国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颖,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阑境国际有限公司、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新星宇.和韵住宅小区室外景观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合同书》和新星宇.之悦东郡住宅小区室外景观工程项目《设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由二位原告承接了被告开发的新星宇.和韵住宅小区室外景观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星宇.之悦东郡住宅小区室外景观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的设计要求、设计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如期将设计成果交给被告,即原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却未按照约定将设计款给付原告。现被告仍尚欠原告设计款共计336558元未给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设计款,被告一直不予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共计336558元及利息;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阑境公司的注册地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大陆地区的诉讼需提供主体资格、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的公证以及转递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上述公证、转递材料,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阑境国际公司的注册地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其在大陆地区的诉讼需提供主体资格等法律文书的公证以及转递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上述公证、转递材料,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阑境国际有限公司、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49元,退还给原告阑境国际有限公司、杭州兰青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雅文人民陪审员  李延华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贺新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