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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7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淑法与郑德田、金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法,郑德田,金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7399号之一原告:杨淑法,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利,浙江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德田,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金玲燕,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杨淑法为与被告郑德田、金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杨淑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法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杨淑法负担。审 判 员  朱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