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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秀春与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秀春,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袁秀春,女性。被执行人: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袁秀春与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