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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磊与秦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秦仁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民初2218号原告:张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仁远,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张磊与被告秦仁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仁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0日,被告秦仁远因缺乏资金支付他人的材料费及人工工资,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付被告1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支单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返还原告借款40000元,余款一直拖延不还。秦仁远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0日,被告秦仁远向原告张磊借款15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费及人工费,并向原告出具借支单一张,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4月20日。被告秦仁远于2017年5月26日向原告张磊返还40000元,余款110000元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所述及其所举的借支单复印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复印件各1份(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短信屏幕截图3份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张磊与被告秦仁远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能如期全部返还,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仁远向原告张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从2017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秦仁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定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