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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小华与施乐琴、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华,施乐琴,黄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571号之一原告:董小华,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乐琴,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洪友,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华与被告施乐琴、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董小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剑人民陪审员 刘 腾人民陪审员 尚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