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5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小华与施乐琴、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华,施乐琴,黄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571号之一原告:董小华,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乐琴,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黄洪友,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华与被告施乐琴、黄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小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董小华负担。审 判 长 郑 剑人民陪审员 刘 腾人民陪审员 尚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怡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