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辖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柳华涛与王美娥、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华涛,王美娥,张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26号原告:柳华涛,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王美娥,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张文祥,男,成年人,汉族,住栖霞市。原告柳华涛与被告王美娥、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柳华涛诉称,另案原告柳华涛与被告王美娥、王桂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被告王美娥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本案被告王美娥与被告张文祥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诉请依法确认栖霞市人民法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及利息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栖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文祥系该院干警,原告柳华涛申请中院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栖霞市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属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承凤审判员 高延峰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清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