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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王雪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38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峰,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辽A×××××号轿车驾驶人,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审,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雪峰酒后驾驶辽A×××××号尼桑牌轿车在沈阳市皇姑区辽宁大学东门门前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刘某2的驾驶辽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雪峰驶入逆向车道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辽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辆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雪峰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2、李某无责任。辽宁大学��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雪峰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30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王雪峰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案件来院前,被告人王雪峰分别与辽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辽A×××××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的所有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雪峰分别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雪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王雪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雪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雪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