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邵津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邵津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698号申请执行人:XX,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邵津京,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邵津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02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