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贾苏良申请执行揣志东、刘海平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苏良,揣志东,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贾苏良,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揣志东,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刘海平,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揣志东之妻。贾苏良申请执行揣志东、刘海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2016)豫1224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揣志东、刘海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5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帅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