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9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冲,魏沙沙,王小平,黄火香,王丽,王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9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333号恒茂国际华城16号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证:66748380-5。法定代表人:赵元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冲,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魏沙沙,女,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5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黄火香,女,1962年5月20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6年11月6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王丹,女,1979年10月1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受理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执行王冲、魏沙沙、王小平、黄火香、王丽、王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03执99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沙沙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小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王冲、魏沙沙、王小平、黄火香、王丽、王丹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沙沙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伏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