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3执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严家成刑事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106号之二移送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严家成,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住址:云浮市云城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严家成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安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严家成应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缴交刑事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家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除了扣划被执行人严家成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分行的账号62284835066********的存款63.94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南支行的账号20200058010********的存款312.68元外,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随后,本院将被执行人严家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国灿审判员 刘奕聪审判员 张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楚奎陈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