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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继娟与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继娟,李建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2755号原告:魏继娟,女,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建党,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魏继娟与被告李建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继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继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建党偿还借款本金1.95万元及从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上旬,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每日付利息100元,使用期限6天,2014年12月19日到期。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3日,分两次付款1万元、1万元,被告出具有了两张借条。当时付利息500元。2014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要求被告偿付本金1.95万元及利息。李建党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上旬,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每日付利息100元,使用期限6天,2014年12月19日到期。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3日,分两次付款1万元、1万元,被告出具有了两张借条。2014年12月13日付款1万元时扣利息500元,实际付本金9500元。2014年12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借据,被告缺席未答辩,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建党未按约定付清欠款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李建党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继娟借款本金1.95万元及从2014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李建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魏清正人民陪审员  张建珍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