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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武钰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武钰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0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西路北侧。负责人:张清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桥,该分行员工。被告:武钰欣,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诉被告武钰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法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