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3749渠晨曦与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晨曦,黄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3749号原告:渠晨曦,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海,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韬,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渠晨曦与被告黄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渠晨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渠晨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被告以开旅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6年2月8日,原告以网上电子汇款方式向被告支付宝账户转账4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且双方相距很远,原告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据。由于双方口头约定借期半年,借期届满后,原告即向被告催要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黄韬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通过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加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处理讫章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显示:付款人姓名渠晨曦收款人姓名黄韬金额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摘要渠晨曦~泰国uhome融资。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中,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但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又未到庭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出借了借款,被告应当按期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4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渠晨曦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黄韬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