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唐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唐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267号原告:李志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被告:唐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超与被告唐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志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