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志超与唐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超,唐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267号原告:李志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松。被告:唐利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超与被告唐利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志超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志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晓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