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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永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永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963号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耀森路。法定代表人:仲庆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永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景福镇。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永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熙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