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邢亚珍与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万景城参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亚珍,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万景城参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邢亚珍,女,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诚,董事长。被执行人集安市万景城参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诚,经理。申请执行人邢亚珍与被执行人吉林老参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万景城参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家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