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缙云县众发包装有限公司与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众发包装有限公司,程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2811号原告:缙云县众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东方街288号。法定代表人:田逸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顶军、陶思卉,浙江政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誉,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缙云县众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程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顶军、陶思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程誉支付原告货款2700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付清日止。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因生产纸箱多次向原告购买瓦楞纸箱板,应付货款及运费230704元,已付203700元,余款27004元未付。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户籍情况,待证原、被告身份情况;2、交易明细一份,待证原、被告交易情况;3、产品发运单存根联52份,待证原告给被告发货的情况;4、产品发运单报账联52份,待证被告签收货物情况。5、银行转账记录36份,佐证被告付款事实;6、承运人证人证言5份,佐证原告发货给被告的事实;7、法务函及送达证明1份,待证原告曾向被告催讨,被告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被告程誉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庭审过程中,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证据1,本院认为具备证据构成要件,可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定;证据2交易明细系原告自行制作,不具备证明力,不予认定;证据3发运单存根联52份,其中被告签字的有5份,对该5份发运单存根联予以认定,对其他发运单存根联不予认定;对证据4发运单报账联52份,其中12份有被告签字,对该12份发运单报账联予以认定,对其他发运单报账联不予认定;对证据5,该36份银行凭证均无法证明付款人系被告,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6证人证言,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该5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对证据7,系原告当庭提交,不予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04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被告在产品发运单上签字确认的金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誉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原告货款27004元,并从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违约金至款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程誉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赛赛?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