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邢台佳辉物资有限公司、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佳辉物资有限公司,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财保23号申请人:邢台佳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简良东区10号楼1单元202室,组织机构代码33626077-0。申请人邢台佳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397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397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书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艳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