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汪丽容叶明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叶明昌,汪丽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22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894XW。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望(特别授权),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特别授权),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叶明昌,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汪丽容,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与被告叶明昌、汪丽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霍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