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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073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立,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振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了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振立向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622.9元、电梯费237元、公共能源费35元、水费360.5元及违约金376.6元,共计16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7日,原告与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星海时代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5年4月5日,原告与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星海时代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约定由原告向星海时代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相关服务,并且约定物业相关服务等各项费用及违约金等相关事宜。被告系该小区3-1-701号房屋业主。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相关各项费用。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费事宜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张振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答辩意见。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及确认事实如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调整费用通知、业主水费收费明细登记、衔接函、解聘公告一份、缴费收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内容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张振立系大武口区星海时代花园小区3-1-701号的业主,房屋面积是118.92平方米,2015年4月5日被告张振立所属的星海时代花园业委会与原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为每月1元每平方米,电梯费为45元每月,公共能源费80元每月,水费3.5元每方(0-103),2016年6月8日星海时代花园业主委员会单方告知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8日期间,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共能源费、水费共计1255.4元,对前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星海时代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原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物业费用,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物业费622.9元、电梯费237元、公共能源费35元、水费360.5元,合计1255.4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在同类案件中,原告明确表示在给小区提供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对于业主拒缴物业费,自身存在过错,不应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振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振立向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22.90元、电梯费237元、公共能源费35元、水费360.50元,合计1255.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张振立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