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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卫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卫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212号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刘浩。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琳,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卫兵,住青岛市。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佳琳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睿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