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7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7748号原告:潘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中,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冬红 来源: